加 盟 连 锁 章 程
第一条 加盟条件
1、有从事过代理、专卖或相关工作经验,认知东北长白山土特产的经济实力者。
2、所在地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下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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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 别/类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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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会及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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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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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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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店经营场所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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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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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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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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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经营场所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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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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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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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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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盟店应按要求统一店名及店面设计格式,经销商不限;
4、加盟店或经销商在与中心签订合同的同时,应向中心交纳一定数额的市场经营保证金,终止开店后无偿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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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 别/类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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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会及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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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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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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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店市场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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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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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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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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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市场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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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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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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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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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根据当地市场容量,加盟店或经销商应完成以下每个年度的进货额任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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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 别/类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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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会及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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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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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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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店年度进货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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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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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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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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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年度进货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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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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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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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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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加盟店或经销商在与中心签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中心进首批货,货款不得低于规定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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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 别/类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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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会及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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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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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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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店年度进货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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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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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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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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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年度进货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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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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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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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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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申请加盟或经销后,必须遵守章程,信守合同,专心经营,努力开拓市场。
8、以上经销商是指在尚未成为加盟店的情况下,直接与本中心签订经销协议的经销商;在所属地有加盟店后,该经销商将交由当地加盟店进行管理。原协议规定的价格内容等同样有效对待。经销商升级为加盟店的,需按加盟店的要求重新办理相关手续;由加盟店开发的经销商管理需按照中心的统一要求进行操作管理(有另行规定)。
第二章 加盟店、经销商的基本权力
1、加盟店享有"森食"专业品牌标识和"长白山森林食品园"特别招牌的使用权。
2、加盟店享有中心VI系统形象识别物品的制作及使用权。
3、加盟店享有专卖中心配送的联营系列产品和中心研发的系列新产品专卖权。
4、加盟店享有所在区域的独家销售权和市场开发权。
5、加盟店享有在中心网站上的宣传。
6、加盟店享有参加本中心统一举办的广告宣传、促销、培训、年会等活动。
7、经销商享有指定区域的市场销售权,并获得中心给予的产品销售授权书及牌匾。
8、经销商享有中心指定的促销及宣传活动。
第三章 加盟店、经销商的利益
1、省会、直辖市、特区、单列市按区设店(有意要求做所在城市总代理加盟店的另议),地市、县市只设一店。
2、全国统一加盟店、经销商供货价(到岸价),零售价(凡标有全国统一零售价除外)。
3、加盟店、经销商完成年度进货额任务或超额完成进货额任务的,经本中心对库存产品、销售情况、经营情况等核实后,除给予以正常返点外;另予以奖励(具体返利及奖励制度另见规定)。
4、本中心协助加盟店进行开业策划、包括开业时间及开业前的培训等。
5、本中心协助加盟店建立完善的服务体系、管理制度、市场营销(包括广告策划、产品资料提供、图片传给等)。
6、本中心无偿负责向加盟店提供统一的店面设计方案,并在加盟店开业前统一安排制作规定数量的宣传推广用品,首批免费,以后根据加盟店具体进货数量有偿支付制作费。
第四章 禁止事项
1、加盟店应在当地办理与经营相关的工商、税务、卫生防疫等手续,确保加盟店的合法性经营。
2、加盟店在经营中的一切债权、债务及纠纷均与本中心无关。
3、对于不能完成年度进货额任务及市场开发的,本中心有权按不同程度给予亮牌警示至收回加盟资格的处理。
4、加盟店不得销售本中心配送以外的其它同类产品,一经本中心发现,第一次将从加盟保证金中扣除50%作为警告。如继续销售其它同类产品,中心将取缔其加盟资格,扣除其所有加盟保证金。
5、加盟店及经销商应执行本中心制定的统一价格,如需调整价格需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待由中心批准后方可执行,不得私自调整或变相调整价格。
6、在合同期内,加盟店及经销商应积极维护中心及产品形象,如有违约,有意或无意毁坏本中心名誉的,本中心有权视情节在保证金中扣除一定金额作为处罚并有权要求加盟店或经销商赔偿经济损失。
7、严格本中心的保密协议或规定,对本中心的所有的文件及资料(包括产品销售价格、促销方案等商业机密),未经中心授权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提供给他人。
8、加盟店未事先征得本中心同意,不得将本中心规定的任何权利、店铺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者,不得将此作为担保或其它处置,以此保证加盟店连锁专卖的统一性。
9、吉林省集安市长白山森林食品全国连锁配送中心拥有商标、专利、产品外观设计、产品信息、联营厂商信息等所有与经营相关知识产权及资源和技术;拥有广告宣传用品(吊旗、吊画、特价牌、海报板、服饰)等外观设计的知识产权;包括本中心自行设计、研发的产品及与本中心建立营销合作关系的厂家产品。在合同期内,加盟店或经销商有指定范围内的使用权,合同到期或提前终止后,加盟店或经销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继续使用"森食"标识和"长白山森林食品园"招牌名称,或以本中心的名誉从事任何商业活动。
第五章 购货、退货、换货原则
1、本中心实行"款到发货"制度,加盟店或经销商必须直接从本中心进货。对每月所需进货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等以书面形式提前十天传真或发电子邮件给中心,中心在收到货款后按需配送。加盟店或经销商在收到产品的当天必须进行数量、质量验收。由于质量问题造成运输当中损坏的由本中心负责,但必须于验收后3日内申请退回更换,逾期不予更换。
2、货一经发出,如非质量问题,原则上可换货不退货。如确因经营不善,加盟店或经销商要求退货的,应提前30天向本中心提出退货申请,待中心考核后方能退货。但退换货数量不得超出购货量的20%。
3、加盟店或经销商所退产品必须是包装完好无损、颜色正常、包内未开封、贴有本中心配送标的,产品有效期占保质期三分之一以上的时间,能再次销售的,并按退货额扣除5%的再次配送费用。有效期减少一个月扣退货额10%的再次配送费用,有效期减少二个月扣退货额20%的再次配送费用,以此类推(特殊不退不换产品除外,发生包装损失另计)。
4、非质量问题,加盟店或经销商退换货时所发生的一切运杂费一概自负。
5、在正常保管条件下,产品在保质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待考核查证后予以退货换货,不得无故退换货。(高档礼品山参、野山参、胶囊制剂、口服液剂、液体制剂、保鲜类、酒类、饮料类产品一律不给予退换货)。
第六章 保密原则
1、本中心不得向第三者披露加盟店或经销商递交的营业报告书及有关资料和有损于加盟店或经销商利益的情报(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除外)。
2、加盟店不得向第三者泄露本中心按合同规定提供给加盟店的经营技术机密、章程、合同等,不得有损害本中心利益的行为。
3、加盟店有责任保证新用人员不向第三者泄露前项秘密。以上规定的本中心与加盟店的保密义务在本合同期满仍然有效。
4、在知悉任何第三方可能侵犯本中心拥有的权益或有关产品或经营所发生、可能发生的任何争议、诉讼、仲裁等,加盟店均有义务及时以书面形式告之中心以便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章 契约解除后应处理的事宜
1、加盟店运营效益不佳、连续亏损一年以上的,本中心有权提前解除契约。
2、在运营期间侵犯其它加盟店利益的,本中心有权终止契约。
3、有窜货行为,根据窜货的货款额度及造成的负面影响,本中心视情况给予处罚或提前终止合同。
4、当加盟店或经销商合作期满,双方不在续约的,加盟店或经销商需遵守本中心指示,将店铺内外所表示的加盟店名称、标识撤除或抹消,将经营销售商品目录、价格表及合同原件(或传真件),授权书、授权牌等文件物品送还本中心。
5、本中心指定的商标、商品及相关物品应予以收回,其回收价格应服从本中心的审定。
第八章 其它
1、合同期满前三个月,经加盟店或经销商同中心协商,可以继续签新合同。
2、加盟店或经销商的任何员工在全国空白区域每推荐一个并形成运作的加盟店或经销商,可得到本中心的一次性现金奖励。
3、其它未尽事项请按本中心其它相关规定遵守。
第九章 章程修订
1、本中心可根据实际发展情况对本章程进行修订,但涉及到加盟店和经销商利益的,将事先与各加盟店及经销商进行沟通后再实行。
2、在经营过程中,对于加盟店或经销商的运营,本章程或其它相关制度没有做出规定的,由本中心适当做出处理及完善。
吉林省集安市长白山森林食品全国连锁配送中心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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